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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一系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2023/8/4 中国投资咨询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的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发布了一系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首先,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脱贫人口(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将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具体而言,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当月起,他们在接下来的3年(36个月)内,每户每年可以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额度为每年的实际应缴纳税款最高可达20000元。减免额度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减免额度标准。

  对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情况,减免的税额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而对于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情况,减免的税额以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被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指的是在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并即将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指的是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次,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如果雇用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并与他们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而言,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企业在接下来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定额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中扣减。如果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此外,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税务总局将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对于在2027年12月31日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直至3年期满。已经在前年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在前年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直至3年期满。

  对于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征收的,可以抵减纳税人未来需要缴纳的税费或退还给纳税人。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的纳税人,不再追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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